市政工程占地纠纷:行政诉讼二审逆转,专业辩护助力胜诉
解析
这起案件源于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原审原告的承包地。相关部门虽然发放了青苗附着物及征地补偿款,但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工程施工后,原告认为行政机关非法占用其承包地,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进行施工,判决其占地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决定提起上诉。
行政机关上诉后,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在几个关键问题上。首先,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涉及到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界定。其次,原审原告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这关系到其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最后,案涉项目用地行为是否合法,这需要审查征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流程。
面对这一棘手的案件,马小战律师作为上诉人行政机关及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二审诉讼。马律师凭借其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代理抗辩意见。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马律师指出,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原审第三人,其建设行为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并非行政行为。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对案件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原审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马律师强调,案涉土地已获省政府征地批复,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款也已发放,原告对案涉土地不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用地行为合法合规
马律师进一步证明,案涉项目用地行为合法,已取得正规供地手续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征收及使用均符合法定流程。这一论证有力地反驳了原审原告关于行政机关非法占地的主张。
马律师的核心代理抗辩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法院精准认定案涉土地已完成法定征收程序,征地批复公告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原审原告与行政机关的土地规划利用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行政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程序至关重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行政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这起案件也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马律师凭借其扎实的行政法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行政机关实现了二审逆转,赢得了胜诉。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的法律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总之,这起行政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专业律师的价值。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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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战律师
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宿迁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亮点:
获得“优秀律师”等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马小战律师代理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获不起诉决定”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马小战,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宿迁市律师协会宿城分会联合党支部书记,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迁市宿城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宿迁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宿迁市宿城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宿迁市爱军拥军促进会理事。2020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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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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