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借贷纠纷:恋爱金钱往来无留痕,法院驳回还款诉求
解析
原告夏yy与被告少泽曾是情侣关系,二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支付宝小额资金往来。后来,两人闹矛盾分手,被告曾写下两张欠条,分别是2022年3月17日的8300元和2022年7月18日的10000元。可随后,双方并未真正分手,仍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期间也有大量资金往来。
之后,原告夏yy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少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3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则进行了多方面的抗辩,称双方是情侣关系,款项属于日常花销,并非借款;欠条是为摆脱原告纠缠所写,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书写欠条时可能缺乏辨别能力;欠条实质为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夏yy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均用于维持日常生活花销,并非借贷。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欠条是为摆脱原告纠缠而写,并非真实意思。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因为没有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便无从成立。
欠条缺乏法律效力
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存在致命缺陷。首先,欠条未载明欠款性质,仅写了“今欠”某金额,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借款。其次,出具欠条后双方并未分手,仍继续共同生活且有资金往来,这表明欠条并非双方对过往借款的结算确认,更像是情感纠纷中的一种“安抚”表达。另外,被告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书写欠条时可能无法正确辨别是非对错,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欠条的证明力。
款项交付证据不足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贷合意,还要求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仅提供了欠条,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何时借款、借款用途、借款方式等关键事实。相反,被告提供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这些资金属于共同生活开销,而非借款。原告无法从这些混杂的日常往来中剥离出18300元的“借款”并证明其交付事实。
欠条属“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指出,原、被告系非婚同居关系,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或情感补偿。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因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法院判决未直接以“分手费”作为主要裁判理由,但这一抗辩与法院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欠条不具证明力”相互呼应,共同指向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
原告举证不足担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夏yy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中,若确属借款,一定要明确约定、规范留痕。比如,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如果是转账借款,要在转账备注中注明是借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恋爱中的感情与金钱不能混为一谈。在处理金钱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清醒,避免因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在恋爱中既能收获甜蜜的爱情,又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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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永州
擅长: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以“委托理财”为名高息吸储1120万,客户专员获刑并追缴违法所得72万余元”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其对法律公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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