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鞋案:犯罪未遂辩护成功,被告人获缓刑彰显法律温情
解析
2020年4月起,董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假冒“NB”“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鞋子,存放在江苏省常熟市的两处仓库内,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这种售假行为严重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到2021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鞋子共计2767双,货值金额29万余元,董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随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
从法律角度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董某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这一法律规定,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曾胜权律师作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围绕从轻量刑及缓刑适用展开了一系列的辩护工作。
突出法定从轻情节
曾律师明确指出,现场查获的29万余元货物尚未销售,这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情节直接降低了量刑基准,为董某某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和既遂在量刑上是有很大差别的。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而未遂则表明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危害相对较小。所以,准确认定犯罪未遂情节对于量刑至关重要。
强化悔罪表现认定
曾律师协助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足额预缴罚金。这一系列行为明确了董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让司法机关看到他有改过自新的决心。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是法官量刑时会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主动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不仅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尊重,也减少了司法成本,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结合董某某系初犯、销售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其本人及家属有特殊疾病需要照顾等酌定情节,曾律师提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初犯说明董某某可能并非惯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销售金额较小和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也表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而本人及家属有特殊疾病需要照顾这一情节,更体现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董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其犯罪未遂、主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查获的2767双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董某某无需实际羁押,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即可。
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对董某某的售假行为进行了制裁,又考虑到了具体情节,给予了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温情。缓刑的适用给了董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在社会上继续生活和工作,同时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和教育,有助于他更好地回归社会。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对于商家来说,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合法经营。任何售假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不要心存侥幸。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这起案例也展示了法律的威慑与宽容。法律会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也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公正的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平衡。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会运用专业知识为你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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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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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胜权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苏州
擅长: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企业车间铜材失窃案:从犯获缓刑的辩护策略启示”等4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曾胜权律师:联系电话:13291196866,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拥有10年一线刑辩执业经验,累计经办刑事案件近千起,是专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实战派专家。
专业背景与执业资质
教育经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法学与商学交叉复合知识结构,擅长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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