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恋爱期间写下欠条,分手后成纠纷源头
原告夏yy与被告少泽曾是情侣关系,在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支付宝小额资金往来。2022年3月17日和7月18日,被告两次出具欠条,金额分别为8300元和10000元。然而,分手后,原告夏yy持这两张欠条将被告少泽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18300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借贷关系为何不成立?
无真实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均用于维持日常生活花销,并非借贷。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欠条是双方闹矛盾分手时,为了摆脱原告的纠缠而写下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欠条中均未载明欠款性质,双方也未形成借贷合意”。没有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便无从成立。
欠条缺乏证明力
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存在致命缺陷。首先,欠条未载明欠款性质,仅写了“今欠”某金额,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基于借款、货款、赔偿款还是其他原因产生。在情侣关系的特殊背景下,仅凭“欠条”二字无法证明款项属于借款。其次,被告出具欠条后,双方并未分手,仍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期间仍有大量资金往来。这表明欠条并非双方对过往借款的结算确认,更像是情感纠纷中的一种“安抚”表达。此外,被告辩称其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在书写欠条时可能存在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欠条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力。
未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借贷合意,还要求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仅提供了欠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何时借款、借款用途、借款方式(现金还是转账)等关键事实。相反,被告提供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双方互有小额资金往来,这些资金属于共同生活开销,而非借款。原告无法从这些混杂的日常往来中剥离出18300元的“借款”并证明其交付事实。
欠条被认定为“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在抗辩中指出,原、被告系非婚同居关系,双方闹分手时写下的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或情感补偿。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因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法院判决未直接以“分手费”作为主要裁判理由,但这一抗辩与法院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欠条不具证明力”形成呼应,共同指向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
原告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夏yy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法院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恋爱金钱往来需谨慎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若确属借款,应明确约定、规范留痕,避免日后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情侣之间在进行金钱往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借款性质
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保留交付凭证
无论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都应保留相关的交付凭证。转账时,应备注款项用途为“借款”;现金交付时,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这些凭证可以作为借款交付的证据。
及时催款并保留记录
如果借款到期未还,出借人应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出借人曾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总之,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需要谨慎处理,明确借款性质、保留交付凭证、及时催款并保留记录等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希望大家在恋爱中既能享受甜蜜,又能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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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永州
擅长: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以“委托理财”为名高息吸储1120万,客户专员获刑并追缴违法所得72万余元”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其对法律公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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