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情回顾:工作突发疾病,工伤认定起波澜
本案的主角是雷某某,他生前是郴州市某某中学的在编教师,同时担任高二年级主任、党支部书记及物理教师。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雷某某受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赴长沙市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工作。12月16日,完成外派任务返回郴州后,他中午返校便立即投入教学工作,备课、上课一样不落。期间,他还向同事自述身体不适。
当天17时46分,雷某某驾车回家。回家后,他并没有休息,而是继续批阅学生试卷及答题卡,还在19时57分及20时09分两次致电同事李某,询问所负责年级的学生情况。然而,当晚20时许,雷某某身体不适加剧,家属赶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经诊断,他患的是急性肺栓塞,最终在次日(12月17日)0时12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学校为雷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但郴州市人社局经调查,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雷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雷某某的近亲属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同时确认雷某某死亡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工伤认定标准如何界定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性
对于雷某某的情况,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传统观念来看,工作岗位可能就是学校的办公室和教室。但雷某某作为年级主任和任课教师,他的工作职责具有持续性和延伸性。事发当日,他从外派地返回后就一直连续工作,回家后仍在批改因公出差积压的学生试卷、答题卡,并通过电话处理年级管理事务。这些行为并非个人休闲,而是为了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及时履行教学反馈职责,属于职务行为的必然延伸与合理延续。所以,他发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长段内。
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职责的履行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职责至关重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在本案行政程序中,雷某某近亲属及学校均已提供了证人证言、工作规定等证据,证明雷某某存在将工作带回家完成的习惯与事实。然而,郴州市人社局在已获知这些线索的情况下,仅以监控视频未显示其携带纸质材料为由,未对雷某某的工作习惯、家中是否存有工作资料、通话内容的工作性质等关键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核实,便作出不利于职工的认定。这种调查行为未达到“简捷、方便”地保障职工权益的目的,也未尽到审慎核查的行政职责。
“突发疾病”与“48小时内死亡”的因果关系
从时间线来看,雷某某在16日下午工作时间已在工作岗位(学校)自述身体不适,这种不适状态持续未得到缓解,他回家后继续工作直至病情加剧送医,并于48小时内死亡。整个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发生与工作强度大、连续劳累存在高度关联性,且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并未被非工作原因的个人活动所中断。因此,他的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但行政机关将“家中”机械地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割裂了工作与疾病的连贯性,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适用法律不当。
判决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于雷某某回家后是否存在继续工作情形这一关键事实,人社局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现有证据,如同事白某、妻子邓某的陈述、年级组周练管理规定以及雷某某与同事的工作通话记录,均指向雷某某在家中进行与职务相关的工作。人社局在未对此系列证据反映的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径直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规定,判决撤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5]湘工伤不予认字14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启示:工伤认定需综合考量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记录、通话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对于行政机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要全面、深入地调查核实,不能简单地依据部分证据就作出决定,要充分考虑工作的特殊性和延伸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观念和标准,而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更加合理、公正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者在遭遇不幸时得到应有的保障,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大家对工伤认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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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郴州执业13年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罗超律师,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创始人;湖南省金牌律师;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13年。郴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晚八点》栏目特邀律师、先后担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人为人诚实、富有同情心、具有亲和力,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和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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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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