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付款却遇难题
申请人作为储能项目安装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
施工合同后,兢兢业业完成了项目建设。该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并网运营,经各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621.7万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发包方
股东也签订了支付计划协议,各方对款项支付责任承担作出了约定。本以为一切会按照协议顺利进行,可付款方仅支付了387万元工程款后,剩余的234.7万元就像石沉大海,一直未予支付。无奈之下,申请人只能提起
仲裁,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及维权费用。
重重难点,阻碍维权之路
付款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在这个案件中,付款义务涉及原发包方、合同受让方、发包方股东三方主体。转让协议约定了受让方的付款义务及原发包方的
连带责任,支付计划协议又约定发包方股东加入债务承担。但问题来了,这份支付计划协议因部分主体未盖章存在效力瑕疵,三方就像在踢皮球一样,对责任承担互相推诿。要准确界定责任主体范围,就必须突破合同相对性,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遭质疑
被申请人以施工合同转让协议中明确申请人为“分包施工单位”为由,主张申请人仅为项目分包人,不属于《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范畴,不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一旦成立,申请人的债权实现能力将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核心利益。
多重付款抗辩增加诉求难度
被申请人同时提出了三项拒付或减付抗辩。一是称项目存在29项施工缺陷,申请人未完成消缺义务,要求扣除20万元消缺费用;二是主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申请人提出的LPR2倍利息标准无依据,且付款时间已通过支付计划协议变更,利息起算点应延后;三是表示双方未约定
律师费承担,且申请人未全额支付律师费,不应支持该项请求。这些抗辩就像一道道难关,给申请人的诉求支持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专业律师,助力维权成功
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明确责任边界
代理律师仔细梳理了施工合同、转让协议、支付计划的条款关联,结合《民法典》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明确了受让方作为合同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原发包方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的责任。同时,指出支付计划协议因未满足生效条件不产生债务加入效力,既简化了责任主体认定,又避免了因效力瑕疵导致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风险。就像给复杂的法律关系理了个“清爽的发型”,让责任一目了然。
专项论证优先受偿权,突破主体资格抗辩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抗辩,律师从合同订立背景、施工内容范围、工程款结算方式等角度进行举证。证明申请人是案涉安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非普通分包人,且施工合同转让仅变更付款义务主体,未免除申请人的施工责任,也未剥夺申请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最终获得仲裁庭支持,为申请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优先保障,就像给申请人的债权上了一把“保险锁”。
逐项回应付款抗辩,夯实诉求依据
对于工程缺陷抗辩,律师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并并网运营一年有余,被申请人提交的缺陷清单为单方制作,且未举证曾就缺陷整改向申请人发出有效通知,缺陷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作为扣减工程款的理由。
在利息抗辩方面,结合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2024年12月31日付款节点,以及质保期于2025年7月12日届满的事实,证明利息起算符合合同约定,且LPR标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无需合同单独约定即可主张。
对于律师费抗辩,律师通过明确合同无相关约定的客观情况,提前向申请人释明风险。最终虽未支持律师费请求,但大幅降低了申请人需自行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最大程度减少了维权成本。
仲裁裁决,维权终获胜利
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仲裁庭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主张,最终作出了令人满意的裁决。原发包方、合同受让方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234.7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72.53万元进度款自2024年12月31日起算,62.17万元质保金自2025年7月12日质保期届满之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明确申请人作为案涉储能项目安装施工部分的合法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4.7万元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实现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此外,本案仲裁费26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52元,由申请人仅承担2607.5元,原发包方与合同受让方共同承担28844.5元,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
工程款纠纷时,施工方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他们能够精准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重重困难中成功维权。如果你在商业合作中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他们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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