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泽森是一名氩弧焊工,自2017年3月起,他一直在
宁波市的一处厂房工作。起初,他的用人单位是宁波市某某水表仪器厂,2020年12月之后,他转到了在同一地址新注册成立的宁波市某某仪器设备有限
公司,岗位和工资基本不变,月薪5000元。
2021年的一天,连泽森向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他本以为这是为了公司和大家的安全着想,没想到几天后,
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直接发短信让他“去别的地方谋求高就”,并明确告知“从星期一开始就不用来上班了”。随后,公司又补发了一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连泽森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公司这是违法解雇他。于是,他委托了
浙江维知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处理这件事,并申请
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支持了连泽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5万元。然而,公司不服,起诉到了宁波市某某人民
法院。
固定“举报行为合法正当”的关键事实
公司指责连泽森“故意制造安全隐患并恶意举报”,导致公司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律师仔细分析了公司提供的车间监控视频后发现,视频并不能证明连泽森故意弄乱配电箱,也无法证明他的举报与公司被处罚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相反,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7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这就说明连泽森的举报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连泽森自2017年3月起一直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岗位工作。前后两家公司的
股东存在竞合,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大股东,监事路亚勇正是前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实际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原单位也未支付过经济补偿。
律师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提出连泽森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从2017年3月算至2021年9月,共计4年6个月以上,按5年计算。
在庭审中,律师还指出,公司先通过短信单方解雇连泽森,短信中根本没有说明合法理由;事后补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庭审中提出的“恶意举报”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公司未能完成举证。
宁波市某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确认连泽森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5年(2017年3月至2021年9月);按照离职前月工资5000元计算,赔偿金为:5000元×5个月×2倍=50000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强调:劳动者举报安全隐患的行为受《安全生产法》保护,具有合法正当性,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
对劳动者的启示
举报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法律鼓励的行为。如果因此遭到解雇,不要害怕维权。法律会保护我们的正当举报权,违法解雇将面临双倍赔偿。在工作中,我们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指导我们进行证据保全和鉴定机构选择。不要轻信雇主“私下和解”的承诺,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单方解雇员工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解除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理由。以“举报”为由打击报复员工,不仅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还会损害企业声誉。安全生产不是“家丑”,正视隐患、及时整改才是正道。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与员工的纠纷。
这起案例中,律师通过精准锁定法律依据、善用举证责任规则和深挖关联企业事实,为连泽森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维护了劳动法的尊严。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从中吸取教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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