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回顾:资质挂靠施工,工程款支付起纷争
2014年9月,广安区农业局对某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张X(化名)借用第三人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资质投标并成功中标。随后,张X以XX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广安区大龙镇自力村村民委员会(原崇望乡更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力村村委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内容包括排灌渠、山坪塘整治等,工期为90天。
张X积极组织施工,工程于2015年1月20日顺利竣工验收合格。经广安区财政局评审,工程结算金额为107.83万元。然而,自力村村委会仅支付了75万元,剩余32.83万元一直未付。
张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力村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32.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一倍LPR计算至付清为止,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自力村村委会辩称工程款应由政府支付,而第三人XX公司则称与原被告均无业务往来,否认借用资质及参与工程,认为工程可能是他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还要求原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权益仍受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张X借用XX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和施工,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以,张X与自力村村委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X就无法拿到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本案中,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这就为张X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庭审交锋:律师助力,为实际施工人争取权益
梁鸿律师作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要点。
在庭审中,梁鸿律师清晰地阐述了张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他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证明张X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同时,梁律师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和第三人的主张。对于自力村村委会辩称工程款应由政府支付的观点,梁律师指出合同是张X以XX公司名义与自力村村委会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自力村村委会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XX公司否认借用资质及参与工程的说法,梁律师通过相关证据证明了张X借用资质的事实以及XX公司在整个过程中的关联。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权益得以维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中标方虽为XX公司,但实际施工人为张X,且自力村村委会也认可张X为实际施工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过,因工程经验收合格,张X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自力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X支付工程款32.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2.8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借用资质投标和施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虽然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但这无疑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依据等关键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总之,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合规经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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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鸿律师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广安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律师名:梁鸿
执业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210446288
个人简介:梁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多年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验,现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案件辩护等律师工作,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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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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