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国有控股
公司里的贪腐暗流
甲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国有
股东乙水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占股51%。被告人宋某是该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是原董事长,二人都由国有股东研究任命,属于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从2017年12月到2022年7月,宋某和张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采购比选流程。他们与三家供应商签订虚假的苗木、微生物、劳务采购协议,还制作虚假的验收、发货等材料,以此套取公司资金。最终,二人共同非法骗取公司资金共计18412837.01元,其中宋某非法占有12070237.01元,张某非法占有6342600元。这些赃款都被用于购房、装修以及家庭和个人的日常消费。
案发后,宋某退缴了赃款6046456.34元,张某退缴了300万元。
公诉机关以
贪污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指控宋某为主犯,张某为从犯,涉案数额属特别巨大。宋某委托了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
律师辩护:无罪抗辩与罪轻辩护的巧妙结合
面对这样复杂且严重的案件,律师制定了无罪抗辩与罪轻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思路,提出了以下核心要点:
主体与主观故意之辩
律师指出,宋某并非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同时,国有股东相关人员明知采购凭证虚假仍同意付款,这说明宋某没有
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骗取公司资产的客观行为。
涉案金额之辩
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存在问题,工程垫资、工资差额及民营股东对应权益部分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这一观点旨在准确界定犯罪金额,避免对当事人的过度指控。
罪名定性之辩
若
法院认定构成犯罪,本案应定性为
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异,这一辩护要点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轻重。
从轻处罚之辩
律师强调宋某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同时,恳请法院保护公私合营中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对宋某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部分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显公正
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进行了逐一审查评判。虽然无罪及罪名定性相关抗辩未被采纳,但部分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认可。
法院最终认定宋某、张某均构成贪污罪,涉案18412837.01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系从犯,依法对张某减轻处罚。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不过,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也未支持涉案金额扣除的相关主张。
具体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二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甲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宋某十三年,最终法院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为宋某争取到了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
案例启示:法律面前的公正与辩护的力量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来说,专业的辩护至关重要。律师通过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兼顾无罪抗辩与罪轻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在本案中,虽然无罪相关意见未被采纳,但律师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了坦白、退赃等关键罪轻情节,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
最后,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它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的判决。同时,法律也给予了当事人辩护的权利,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力量,也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自己争取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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