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被“霸占”,维权之路开启
某某经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资公司”)是“某某中心”项目4层以上294套
人才公寓的合法业主。而该项目的开发商是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某某公司”)。
根据2006年立某某公司与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室除公用设施外,一律作为车库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项目建成后,立某某公司不仅擅自将地下室部分区域改作商场出租,还委托物业公司对停车位收费并全部占为己有,甚至破坏了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带。
面对这种情况,某某资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向某某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室共有权、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众多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房地产市场中常见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律师精准出击,锁定三大突破口
面对立某某公司的强力抗辩,包括“原告无权起诉”“车库属开发商所有”“已过诉讼时效”等,律师团队沉着应对,逐一击破。
确认原告业主身份合法
某某资公司虽通过管委会划拨取得房产,但已依法登记为294套房屋的产权人,具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资格。这就意味着,某某资公司有权利对地下室的权益问题提出主张。在法律上,业主身份的确认是维权的基础,只有具备合法的业主身份,才能在诉讼中拥有相应的权利。
援引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立某某公司辩称《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但律师指出,土地出让时的限制性条件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业主的共有权。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地下室车位(不含人防)归全体业主共有。这一突破点的关键在于,土地出让合同是开发商获取土地的基础文件,其中的约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开发商不能通过后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改变土地出让时的承诺,否则就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成功申请追加第三人
立某某公司曾以“项目另有业主尉闻锐,原告无权单独起诉”为由抗辩。律师团队协助法院依法追加尉闻锐为第三人,确保诉讼主体完整,扫清程序障碍。在诉讼中,主体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如果遗漏了相关的当事人,可能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通过追加第三人,保证了所有相关方都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使案件能够得到全面、公正的审理。
此外,法院还驳回了立某某公司关于“行政争议”“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物权纠纷,且被告的持续占用行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某某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作出判决:确认“某某中心”地下室(不含人防3938㎡)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立某某公司赔偿某某资公司商场及车位租金收益损失762710.83元;驳回某某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确认50%份额、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等)。
法院认定,地下室车位不能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发商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某某资公司按专有面积占比(39.80%)可分得收益76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例启示:维权不是开发商的“一言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政府划拨文件等多层法律关系。律师的代理工作有三大亮点:
从“源头文件”中寻找权利依据
不是死磕《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回溯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原始约定,抓住了“开发商受让土地时的承诺不可反悔”这一关键。这告诉我们,在处理法律纠纷时,要追根溯源,找到最原始、最具权威性的文件,以此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精准识别共有部分的性质
主张地下室车位属于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而非按份共有,避免走入“50%份额”的法律误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程序与实体并重
积极推动追加第三人,化解被告的“程序陷阱”;同时有效举证租金收益、专有面积占比,使赔偿数额有据可依。在诉讼中,程序和实体同样重要。只有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同时提供充分的实体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胜利。
本案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敲响警钟: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单方约定的“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如果与土地出让时的承诺相悖,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其无效。维权,从来不是开发商的“一言堂”。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专业律师的介入也至关重要,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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