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跨国交易背后的货款危机
委托人是一家注册于境外的科技
公司,作为国内某品牌隔热材料产品的海外供货方,一直与国内市场保持着紧密的业务往来。被告甲、乙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甲公司长期从委托人处进口隔热产品,并以乙公司的名义在国内进行销售。
2022年,双方签订了采购确认单,总货值约22万余美元,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为30%
定金、55%到货前支付、15%到货后30天内支付。委托人严格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然而,两被告却未能足额结清货款。经过多次对账确认,截至起诉前,两被告仍拖欠货款约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5万元)。委托人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难点:合同相对性与逾期损失的双重挑战
关联公司责任认定难题
在这起案件中,
买卖合同是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的,那么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的签订方需要承担合同义务。但本案中乙公司并非合同直接签订方,这就需要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其责任。
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困境
被告主张因上游项目未验收导致无法支付尾款,并且认为逾期付款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合同中确实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那么逾期付款损失该如何计算呢?这也是本案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律师策略:精准出击,突破困境
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关联公司责任
律师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是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的,但乙公司先后两次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款金额。律师敏锐地指出,乙公司是甲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其盖章行为表明自愿加入债务,因此应与甲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
法院的采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更有力的权益保障。
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可按LPR加计30%-50%计算逾期损失。律师主张自货物到港后30日(即2022年9月18日)起,以LPR的1.5倍计算逾期损失。最终,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65%(当时一年期LPR)支持了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
申请
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律师在诉讼中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约970元。法院认定该费用为维权必要支出,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为委托人的权益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件结果:正义终至,货款与损失一并追回
经过法院的审理,完全支持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991.95美元(折合人民币不超过95179.12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点评:涉外买卖纠纷的法律启示
关联公司债务承担
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仅与一方签订,关联公司通过盖章对账等方式自愿加入债务的,仍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这提醒外贸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关注关联公司的行为,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逾期付款损失主张
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贸企业仍可依法主张按LPR计算的逾期损失。这为企业在面对货款拖欠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降低“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的资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在国际贸易中,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关联公司在参与交易时也应谨慎行事,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能让更多有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对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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