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委托方作为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施工单位按部就班,按期完成了工程建设,并且顺利通过了验收,将工程移交使用。之后,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满心期待着能顺利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然而,开发商却开始了漫长的拖延。他们迟迟不启动审计程序,一拖就是将近三年。之后,开发商单方面出具了一份结算函,大幅核减了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自然不会坐以待毙,果断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关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工程总价款,并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但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未签署结算定案表、应按其单方审核金额付款”为由提起上诉,企图免除约20万元的工程款给付义务。
面对开发商的上诉,代理律师制定了一系列清晰而有力的代理思路。
固定总价优先适用
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也验收合格并完成了移交。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内的价款应该直接认定,开发商不能随意扣减。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件标价明确的商品,商家不能事后随意更改价格。
否定单方核减依据
开发商主张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等情况,都没有有效的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而且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文件相矛盾。就像没有证据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开发商的这些主张自然也不能得到支持。
指出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审计,拖延结算近三年。事后单方面出具核减函,这种行为是没有结算效力的。这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定好了一个时间做事,对方却一直拖着,最后又自己做了一个决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聚焦上诉核心抗辩
针对开发商的上诉理由,律师明确指出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价款是合法有据的,不容置疑。
严守二审审理范围
对于一审中未上诉的保理利息问题,律师明确指出这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避免了争议的扩大。这就像在一场比赛中,要明确规则,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开发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全额获得了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这场官司以施工方的完胜告终。
尊重合同约定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并且验收合格,发包方就不能以单方审核为由随意核减价款。结算应该尊重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事实,就像遵守约定是诚信的基本要求一样。
及时审计结算
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完成审计。如果长期拖延审计,事后又单方面核减工程款,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提醒发包方要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留存关键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和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要妥善留存并规范提交这些证据,就像战士要保管好自己的武器一样。
精准把握上诉权利
二审只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上诉的事项法院是不予处理的。当事人要精准把握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上诉权利的行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这个案例给广大施工方提了个醒,在面对开发商的不合理要求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留存好关键证据,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立于不败之地。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让大家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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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呈明律师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大连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董呈明
执业律所: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210844041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董呈明律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现任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具备扎实专业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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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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