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叶俊律师执业11年,是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她还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曾获评“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四川省保险纠纷化解先进个人”。她深耕保险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三大核心领域,尤其对保险公司拒赔套路有着极为透彻的研究与丰富的反制经验。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去租车,租车公司问你有没有过严重的交通事故记录,你得实话实说。在案例中,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规则在很多保险拒赔案件中,是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在叶俊律师代理的重疾险拒赔案中,保险公司以“此前未成功扣款、合同已失效”为由拒赔。叶俊律师精准指出“已出具收费发票=收费成功”“未履行催告义务不得单方失效”。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知识点,《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通俗来说,就像你和房东约定好每月1号交房租,房东得提醒你,如果没提醒你,不能直接把你赶出去。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未履行催告义务就单方认定合同失效,叶俊律师依据此规则,最终通过调解为当事人全额追回50万元保险金。
还有一起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属于职业免责”为由拒赔并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叶俊律师代理二审,紧扣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特别约定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等核心观点强力抗辩。《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好比商家在卖商品时,对于一些特殊的限制条款,得明确告诉消费者,不然这些条款就不能约束消费者。在本案中,叶俊律师依据此规则,最终促成双方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款107,350元,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叶俊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保险拒赔的困境中,有这样专业的律师为被保险人提供帮助,无疑增加了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希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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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成都
擅长:
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叶俊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法律服务经验12年,长期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三大核心领域,以“精准法律定性、有力证据组织、高效争议解决”著称,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代理案件超8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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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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