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领域情况复杂,每一个案件都与当事人的自由、名誉和未来息息相关。张万顺律师是
河南永秀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副主任,拥有十二年的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他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罪名变更:精准区分,实质减轻刑罚
在一起涉嫌“跑分”的案件中,被告人被
公诉机关以
诈骗罪提起公诉。张万顺律师深知,罪名定性是辩护的“第一战场”。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通俗来讲,就像是有人用欺骗的手段,让别人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钱交出来,这就是诈骗。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构成诈骗罪,那面临的刑罚会较重。而张万顺律师精准区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事先共谋、长期合作、直接联系。张律师成功论证被告人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同故意。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罪名变更,最终
法院采纳并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当事人实现了实质减轻刑罚。
羁押审查:把握时机,争取
取保候审有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
逮捕。张万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介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里补充的法律知识点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0条规定了社会危险性情形。用生活场景类比,就好比一个人不会再去做坏事,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继续把他关着就没有必要了。在本案中,张律师围绕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等方面构建申请理由。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
审查逮捕:多维度论证,争取不予批捕
在一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案件中,张万顺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简单理解就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证据确凿,可能会被判刑,而且放出去还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那就需要逮捕。张律师从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家庭情况特殊、具备稳定社会关系和有效监管条件等多维度进行论证。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获得不予批捕的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
张万顺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罪名变更、羁押审查还是审查逮捕,他都能抓住关键要点,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在未来的刑事辩护道路上,相信他会继续用专业和担当,为更多当事人带来希望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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