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个光伏电站开发合作协议纠纷中,委托人支付了10万元提货保证金,但因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申请人却以“质保期未满”为由拒不返还保证金。马剑鸿律师针对“质保期未满不退保证金”的不利条款展开精准辩护。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约定一起做买卖,结果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做不下去了,那之前交的定金之类的就应该退回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保证金担保目的已灭失,所以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律师的辩护观点,即合同提前解除后,守约方有权主张恢复原状,不受原质保期限制。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实现了全额回款。
委托人最初与深圳市建签订建材租赁合同,后工地及建材由鸿图公司接管使用,但鸿图公司以“未签合同、不是租赁主体”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马剑鸿律师围绕实际使用、事实租赁关系、权利义务承接展开核心辩护,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俗地说,只要一方把东西给另一方用,另一方给租金,就形成了租赁关系,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在本案中,鸿图公司实际使用了租赁建材,就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律师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的观点。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委托人成功追回了30万建材租赁费。
委托人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缺席败诉,被判支付租金及高额违约金。马剑鸿律师在二审中提交关键新证据,证明委托人一审缺席有正当理由、已实际付清租金、债权转让通知未有效送达等核心事实。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像你把别人欠你的钱转给了另一个人,但没告诉欠钱的人,那欠钱的人还是只认你。在本案中,债权转让未依法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所以委托人无需承担重复付款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律师在二审中的辩护观点。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租金及违约金。
马剑鸿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面对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时,总能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也遇到了法律难题,不妨寻求像马剑鸿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帮助。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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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鸿律师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东莞执业6年
擅长: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刑事合规
亮点:
获得“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受到过“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律师名:马剑鸿
执业律所: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0237298
执业年限:6年
个人简介:马剑鸿律师深耕法律实务、专注疑难复杂案件,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成为律所服务委托人的核心骨干,广受当事人与业界认可。
依托所在律所在诉讼与非诉领域的深厚积累,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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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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