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胜权律师,拥有十年一线刑辩执业经验,是一位实战派专家。他凭借卓越的沟通技巧和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改写了命运。
一、高效沟通,开启希望之门
曾胜权律师深知,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以某商贸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
合同诈骗案为例,周某以
公司名义签订
购销合同,因上游货源问题未能如期交货,被控
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曾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与周某进行了深入沟通。他耐心倾听周某的陈述,让周某感受到被理解和尊重,从而建立起信任的桥梁。通过沟通,曾律师了解到周某收取货款后确实用于组织货源,并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随后,曾律师调取公司近三年经营流水、与上游厂家的采购意向书、已支付
定金的银行凭证等证据,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周某积极筹措资金、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的证明材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做生意,一方一开始就没打算好好履行合同,而是想把对方的钱骗到手,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本案中,曾律师通过与周某的沟通和证据收集,证明周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支撑了周某的抗辩,使其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二、精准质证,击破指控逻辑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律师善于对证据进行精准质证,从构成要件核心逻辑寻找辩护突破口。以某二手手机店经营者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吴某以市场价格收购一批二手手机,后查明该批手机系
盗窃赃物,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曾律师与吴某充分沟通后,重点审查吴某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他调取吴某近一年进货记录,证明同类手机收购价格与本次交易一致;调取吴某要求出售方登记身份信息的记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交吴某在行业微信群中咨询该批次手机来源的聊天记录。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单来说,如果你知道某样东西是偷来的,还帮忙藏起来或者卖掉,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在本案中,曾律师通过与吴某的沟通和证据审查,证明吴某没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从而瓦解了对他的指控,支撑了吴某的抗辩。
三、全流程辩护,保障当事人权益
曾律师坚持“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办案原则,对案件进行全流程辩护。以某科技公司前端开发工程师郑某涉嫌
帮信罪为例,郑某所在公司因开发的一款App被用于网络赌博,全公司技术人员均被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曾律师与郑某详细沟通后,区分郑某的工作内容与涉案核心功能的关联性。郑某仅负责App界面开发,不涉及后端支付系统与赌博算法模块;其入职时公司主营业务为正规社交软件,对后期转型赌博业务并不知情;案发后郑某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公司内部技术文档。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郑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个比方,就像有人要去犯罪,你给了他作案工具或者帮他宣传,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在本案中,曾律师通过与郑某的沟通和证据分析,证明郑某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不构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支撑了郑某的抗辩。
四、客户好评,见证专业实力
曾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沟通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曾律师不仅专业,更难得的是真心为当事人着想。案件期间每周都会见、每次都有新进展,让我们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希望。”某诈骗案当事人家属这样评价。“原本以为请律师只是走个程序,没想到曾律师真的从证据里找到了漏洞,把我们家人从五年以上的量刑建议里拉了出来。”某介绍卖淫案当事人家属也对曾律师赞不绝口。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曾胜权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他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如同打开了通往正义的大门,让一个个陷入困境的当事人重获希望。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相信曾胜权律师会以他的专业和热情,为你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