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在其中常常感到迷茫,不知如何应对。而专业律师就像是他们的引路人,能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况静律师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在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等领域,凭借高效的沟通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
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案例中,2024年4月,机动车与两轮电动车碰撞,电动车驾驶员不幸死亡。因现场无完整监控,交警未划分责任。死者家属索赔近150万元,保险
公司却以零散行车记录仪片段推测电动车方
闯红灯,主张仅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还要求认定电动车为超标机动车以降低赔偿比例。
况静律师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事故细节后,针对性地向
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调取交警队卷宗原始材料。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从事实层面推翻了保险公司的“过错推定”抗辩。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像两个人走路,一个开车一个走路,如果走路的人没犯错,那开车的就要负责;要是走路的人有错误,开车的责任可以适当减少。在这个案例中,该规则支撑了律师提出的应由机动车方承担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应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
同时,况静律师结合调取的证据精准论证法律适用,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电动车属性鉴定”要求进行反驳,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主张,判决机动车方承担10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家属1445226.08元。
在“保险公司以‘医疗费应由
侵权人承担’拒赔”的案例中,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以多种理由拒赔。况静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中,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和治疗情况,提出了有力的抗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简单来说,就好比你买了保险,因为别人的过错受伤了,保险公司赔了你钱后,不能再去找那个过错方要钱,但你自己还是可以找过错方索赔。在这个案例中,该规则支撑了律师提出的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否定了保险公司“由侵权人赔付即可拒赔”的主张。
况静律师通过第三方赔付抗辩、免责条款效力抗辩、治疗必要性举证和法律适用精准论证,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
医疗保险金135443.71元。
某
劳务派遣公司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
工伤后,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参与签署的行业保险合作方案限定理赔项目及金额。况静律师与公司沟通后,抓住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核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好比两个人签了合同,这个合同只对这两个人有约束作用,其他人不受影响。在这个案例中,该规则支撑了律师提出的案涉行业保险合作方案与案涉保险合同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主张限缩理赔范围无合同与法律依据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全部理赔款169488.12元,且二审维持原判,企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况静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始终与当事人保持高效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精准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法律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在法律的道路上,她就像一位坚定的守护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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