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两位离异女士,在网恋中被“药厂销售”朱某借走32万余元。张女士手中只有银行打款凭证,王女士虽有部分
借条,但两人与朱某是情侣关系,资金往来复杂。张华芳律师介入后,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每一个细节。考虑到张女士证据不足,律师指导她做好录音,以佐证借款事实。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借给别人钱,最好有借条之类的东西证明你们之间有借钱这回事。要是没有借条,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能证明借钱的东西也可以。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张女士只有银行打款凭证,很难证明是借款,通过录音结合打款凭证,就能更好地证明借贷关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张女士通过补充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后,律师代理两位女士分别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保全。但朱某所在药厂不协助保全,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律师没有放弃,与法院积极沟通,多方调查,查到朱某结账的医院,配合法院将朱某逮个正着。最终,朱某在强大压力下让朋友送案款到法院,案件圆满解决,当事人十分满意。张华芳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法院的高效沟通,为当事人挽回了近三十万元的损失。
殷某请客喝酒,导致朋友王某
醉驾身亡。王某家属想私了让殷某出
丧葬费,殷某却置之不理。王某妻子找到张华芳律师维权。律师见到王某年迈的母亲、无助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深感责任重大。他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后,立即赶往事故大队调取殷某的笔录等材料,积极展开调查取证,固定证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俗化解释:打个比方,你去商场购物,商场得保证你的安全。要是因为商场没做好安全措施,你受伤了,商场就得负责。在请客喝酒的场景中,请客者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殷某作为请客者,对饮酒的王某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他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王某醉驾身亡,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王某家属向殷某索赔的诉求。
庭审中,殷某对相关事实供认不讳,但调解未成。最终,法院判决殷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张华芳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李某在工作中被钢板砸伤,但他在
公司上班是个“三无产品”,工资签字拿现金,只有进门卡。李某多次申报
工伤未果,与公司协商无果后找到张华芳律师。律师与李某深入沟通,了解案件难点后,多次到120急救中心调取出车记录资料,又找到职工孙某了解情况。孙某出具
证人证言并附有工资清单及社会保险凭证,律师凭借这些证据成功申报工伤。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通俗化解释:简单来说,就是你在上班时间、上班的地方,因为工作的事儿受伤了,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钢板撞伤,符合该条规定,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李某申报工伤的合理性。
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都被驳回。公司又申请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仍为九级。案件进入
仲裁程序后,公司只肯付一半赔偿款,调解未成。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理解了法律规定,案件圆满结案。张华芳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相关部门的沟通,历经两年为李某解决了
工伤赔偿问题,让当事人十分满意。
张华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作风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他始终秉持“专业、负责、务实”的执业理念,与当事人高效沟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如果你也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寻求像张华芳律师这样专业且善于沟通的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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