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甘露
律师事务所的张华芳律师,怀揣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责任,用十六年的时光践行着自己的执业初心。她以专业和担当,在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一、
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应得款项,守护公平正义
曾有两离异女士网恋“药厂销售”朱某,却先后遭遇借款不还的困境。张女士借给朱某12万,只有银行打款凭证;王女士借给朱某二十余万元,也仅有部分
借条,且两人资金往来复杂。张华芳律师接手后,深知证据的重要性,赶紧让张女士做好录音,以佐证借款事实。在起诉到
法院并申请保全时,遇到了朱某所在药厂不协助的难题,但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朱某主动提出调解。而张女士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度陷入僵局,张华芳律师多方调查,查到朱某结账的医院,联合法院将朱某“逮个正着”,成功追回近三十万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借钱给别人,光有转账记录可能不太保险,最好能有借条等书面凭证,如果没有借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材料也可以。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只有银行打款凭证难以证明是借款,而律师让她做的录音就属于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该规则支撑张女士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补充录音证据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二、同桌饮酒
侵权:维护死者权益,彰显法律温度
殷某邀请王某到家中吃饭,二人共饮白酒后骑车去浴室,王某因
醉酒撞至路牙身亡。王的家属要求殷某出
丧葬费遭拒,无奈之下找到张华芳律师。律师深感责任重大,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庭审中,殷某对相关事实供认不讳,但调解未能达成。最终经法院判决殷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中殷某不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等,但请人喝酒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像是你邀请朋友来家里做客,就有义务保证他们的基本安全。在这个案例中,殷某邀请王某喝酒,就应该尽到合理范围内对王某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该规则支撑死者家属要求殷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
工伤案件:打破“三无”困局,保障职工权益
李某是某钢材贸易
公司职员,工作中被钢板砸伤,但他在公司上班可谓是“三无产品”,工资签字拿钱,只有进门卡。他出院后申报工伤未果,与公司协商无果,甚至媒体曝光都未能解决问题。张华芳律师接手后,多次到120急救中心调取出车记录,找到有
社保记录的同事孙某作证,成功申报工伤。虽公司百般顽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新鉴定,但最终,在律师的坚持和努力下,案件历经两年圆满结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通俗解释就是,如果你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事儿受伤了,那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就好比你在工厂干活,机器突然出问题把你弄伤了,那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钢板砸伤,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该规则支撑李某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进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张华芳律师十六年如一日,凭借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的办案作风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一个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她始终秉持“专业、负责、务实”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初心,成为当事人权益的坚实守护者。在未来的道路上,她也将继续在法律的天空中为正义而翱翔,为更多的人带来希望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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