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胜权律师经办的案件中,有许多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比如某商贸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被控
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周某以
公司名义与多家供应商签订
购销合同,收取货款后因上游货源断裂未能如期交货。曾律师介入后,调取周某公司近三年经营流水、与上游厂家的采购意向书、已支付
定金的银行凭证,证明其收取货款后确实用于组织货源,并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周某积极筹措资金、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的证明材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和别人签了合同,拿了人家的钱却根本没打算好好履行合同,而是想把钱据为己有,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周某的案件中,曾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为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使周某摆脱了刑事指控。
在某二手手机店经营者吴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吴某以市场价格收购一批二手手机,后查明该批手机系
盗窃赃物。曾律师重点审查吴某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通过调取其近一年进货记录,证明同类手机收购价格与本次交易一致;调取其要求出售方登记身份信息的记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交其在行业微信群中咨询该批次手机来源的聊天记录。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单来说,如果你知道某样东西是别人偷来的,还帮着藏起来或者卖掉,那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在吴某的案件中,曾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吴某没有“明知”该批手机是赃物,不满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为吴某成功辩护。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使吴某避免了刑事处罚。
曾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全流程覆盖与节点精准把控。在侦查阶段,他尤为擅长为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有效维护当事人审前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擅长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与构成要件质证,争取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在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两个战场同步发力,累计取得
缓刑判决近百件,从轻、减轻处罚案件不胜枚举。
比如在某科技公司前端开发工程师郑某被控
帮信罪的案件中,郑某所在公司因开发的一款App被用于网络赌博,全公司技术人员均被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曾律师区分郑某的工作内容与涉案核心功能的关联性。郑某仅负责App界面开发,不涉及后端支付系统与赌博算法模块;其入职时公司主营业务为正规社交软件,对后期转型赌博业务并不知情;案发后郑某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公司内部技术文档。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郑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俗理解,就是如果你知道别人在网上干坏事,还帮他们提供一些技术或者其他方面的帮助,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在郑某的案件中,曾律师通过证据证明郑某对公司后期转型赌博业务不知情,没有为犯罪提供实质性帮助,不满足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为郑某争取到了酌定不起诉的结果。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使郑某摆脱了刑事指控。
曾胜权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他长期担任姑苏区西美社区常驻法律顾问、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益值班律师,为社区居民和来访群众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矛盾调解及普法服务,将专业刑事法律知识下沉至社区治理一线,助力基层法治建设。同时,他在抖音、B站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刑事普法,通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普及法律常识,线上累计帮助人数超2800人,全平台用户满意度5.0。
曾胜权律师用十年的坚守和付出,诠释了一名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初心。他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用专业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为当事人在法律的迷宫中寻找出路,让正义得以伸张。在未来的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守护在当事人身边,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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