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认定案: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一位高中老师在高强度工作后突发疾病死亡。该老师身兼多职,长期处于高强度、超负荷工作状态。受人社局委派赴
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后,返岗继续投入工作,最终因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离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罗超律师接手此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在上班的时候突然生病了,而且在48小时内因为这个病去世了,那就算是工伤。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在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回家后病情加重,最终在48小时内死亡,完全符合这条法律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家属的诉求,说明老师的情况应整体视同工伤,不得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不予认定。
罗超律师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此案不仅维护了老师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程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
交通事故案:保障受害者合理赔偿
2025年3月,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钟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与事故后果扩大存在关联。钟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像两个小朋友撞在一起,如果一方有错,那有错的一方就要负责;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撞了,一般机动车责任会大一些。在这个案例中,陈负主要责任,车辆所有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所以要与驾驶员承担
连带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钟近亲属要求赔偿的诉求。
罗超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为钟近亲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明确了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侵权人连带的赔偿顺序,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
三、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宽严相济彰显司法精神
被告人杨某某在
共同犯罪中,帮助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达493万余元,杨某某从中获利13910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好比一群人一起做坏事,其中有的人只是帮了点小忙,没起到主要作用,那对他的处罚就要轻一些。在这个案例中,杨某某是从犯,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
自首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所以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为杨某某争取从轻处罚的诉求。
罗超律师作为辩护人,突出杨某某的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弱化其主观恶性。最终,杨某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坚守初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罗超律师在执业的13年里,处理了众多像上述这样的案件。他始终以当事人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精准制定诉讼策略,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无论是工伤认定、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还是
刑事辩护,罗超律师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赞誉。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罗超律师将继续坚守初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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