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协
律师事务所主任罗超律师,扎根本地法律服务领域13年。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罗超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保护伞。
一、专业严谨,为
工伤职工维权
罗超律师曾代理过一起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原告雷某等系死者雷某某的近亲属,雷某某生前是
郴州市某某中学的在编教师,身兼多职,工作强度极大。2024年12月,雷某某受人社局抽调赴
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返岗后立即投入教学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回家后仍坚持工作,最终因急性肺栓塞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然而,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罗超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围绕“视同工伤”条款展开了精彩的辩护。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人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突然生病,要么当场死亡,要么在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雷某某从外派返回后连续工作,回家后仍在履行工作职责,发病时处于“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长段内,符合该条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方认为雷某某应视同工伤的主张,有力地为原告方进行了抗辩。
罗超律师紧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性与连续性进行实质解释,强调雷某某的工作职责具有持续性、延伸性,其回家后的工作行为是职务行为的必然延伸。同时,着力论证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职责履行不充分,导致事实认定基础存在重大缺陷。最终,
法院采纳了罗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精准辩论,解决
交通事故纠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2025年3月,被告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钟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钟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次要责任。受害人的配偶和儿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赔偿项目与金额的认定以及各责任主体的法律归责逻辑。这里为大家科普一个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没过错,机动车要全赔;如果他们有过错,就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过错,最多赔百分之十。在本案中,死者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定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规则为案例中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罗超律师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展开了精准辩论。对于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比例,他主张应综合考量事故具体情况,而非单纯依赖责任认定书。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他阐述了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对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对于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认定,他依据相关法律指出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权益,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罗超律师还处理过一起
离婚纠纷调解案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因性格不合、被告长期沉迷游戏且实施冷暴力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委托罗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确定
子女抚养权与
抚养费、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等。
在调解过程中,罗超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调解策略。这里结合本案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俗地说,就是夫妻离婚分财产时,先自己商量,如果商量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偏向子女、女方和没过错的一方来判决。在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对房屋和车辆等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该规则为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法律支撑。
最终,在罗超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自愿离婚,明确了子女抚养安排和
财产分割方案,实现了案结事了,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
罗超律师在13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专业严谨的态度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了众多复杂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始终坚守着律师的执业初心,用法律的力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成为了郴州地区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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