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人民
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的并罚,是指对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进行的并罚。这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和
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关于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见,刑法对发现漏罪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并后减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3)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4)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如何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
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二)
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如何并罚?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关于再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法对再犯新罪采取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2)这种做法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3)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进行并罚;(4)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在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包括了一般的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以及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每一种数罪并罚的处理情况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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