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手续: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一、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等。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其他条件。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等等。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人员进行调查,弄清楚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等。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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