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如下:一、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三、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结束,作出决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如下:一、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三、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结束,作出决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听证是公开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并不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2、变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动内容、方式或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中,若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发给行政许可的资质的,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