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竞业限制义务人的范围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年,即竞业限制义务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条款。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竞业限制生效条件是: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等。
适用。因竞业限制产生劳动争议的,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时,受仲裁时效限制,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竞业限制不是所有员工都适用的。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会大范围地侵害员工自主择业权。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没有签订竞业限制不可以限制竞业,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