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为:1、身份证;2、户口本;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离异者还需提供离婚证明,如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
内地居民通常只要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
中国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状况证明。
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国公民: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人、外籍华人: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等。
涉外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涉外通行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外籍一方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一)本市居民;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二)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
涉外结婚登记由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