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
(一)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二)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
可以的。民事诉讼法里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由法院按可行的方式去送达。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公告送达。
离婚案件是解除人身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是不可逆转的,必须要双方都在场,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是不能公告送达的。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
我国已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将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相比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仅多一个月。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可以。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二)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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