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伤残医疗费与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不属于共有财产,除非是夫妻间另有约定。2、陪嫁金应认定为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女方个人所有。3、但是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有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
1、不属于共有财产,除非是夫妻间另有约定。2、陪嫁金应认定为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女方个人所有。3、但是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有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
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1、不是,前提是军人是在结婚前退役并获得安家费的,这笔费用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归夫妻共同所有。2、如果军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退役并获得安家费的,那么上述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
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结婚后继承的房产一般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但是如果遗嘱中指定由一方所有的话,那么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继承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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