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人民
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证据不足,不能推翻法院原判决的,可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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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报告编号:NO.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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