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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022.12.01 综合 365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一、起诉
就是提起诉讼,俗称“打官司”。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处理的,你必须先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要提交起码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受理
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将在七日内对当事人的起诉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同时向起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认为的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够齐全,法院会通知其补办手续;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会向起诉人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后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三、开庭前的准备
案件受理后到法庭开庭之前,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你的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在此期间,原告可以变更、增加原来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同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也有权要求法院主持调解。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协议的,法院将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为了保证您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然在起诉之前也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四、开庭
开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所以当事人必须到庭。原告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无故退庭,法院会对案件做撤诉处理;被告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审理。
开庭的基本顺序包括:核对双方当事人,原告宣读《起诉状》,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给法庭各种证据材料,之后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合议庭对案件如何处理进行评议。评议有明确结果的,法庭将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有困难的 ,法庭也可以定期宣判。按照法律规定,当庭宣判的,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审议期间,法庭认为有法定情形的,也有权决定延期审理。
五、上诉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或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上诉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将丧失上诉的权利。
六、二审
当事人对案件的上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上级法院必定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二审的程序和一审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二审期间,当事人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供新的证据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也可以主持调解。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新的异议的,法官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审的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二审的裁判是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裁判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败诉方必须自觉地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败诉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方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只能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申请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法院受理之后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法院根据情况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搜查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抗拒执行的,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请再审
当事人确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错误的,有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起再审申请,或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再审时应当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将对该案重新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期间原生效的裁判仍须继续执行,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经法院复查,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地,当事人的申请将被人民法院书面驳回。当事人仍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审查认为原案件处理有可能错误的,法院将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重新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报告编号:NO.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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