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私人空地如果条件允许,是可以作为停车场收费的。但是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如果私自收费,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如果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一、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办理流程:
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
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
5、市交警部门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
6、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综上所述,私人空地如果条件允许,是可以作为停车场收费的,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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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报告编号:NO.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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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保安未通过广大业主的同意或委托擅自以承包占地费为名收取停车占地费是没有依据的,更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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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当地物价部门举报,由其责令改正,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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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小区也是可以收停车费的,但是应当经过备案,而且要有物业管理合同。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在对某些地区进行拆迁改造的小区居民或者给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宅。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停放进行的收费,就叫做停车费。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每个地区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分时段、分片区差别收费。居住区停车场收费与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有差别,不同的车辆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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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收费标准: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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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收取的,但是物业公司要公布钱用在哪了,而且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如果小区的停车收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许可,明显属于违规收费,车主可拒绝交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定价。
李荣梅律师
2018.12.20
1470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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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可以提供监控,责任应由肇事方承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岳涛律师
2020.05.18
128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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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的停车费,物业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无权私自收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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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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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的停车费,物业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无权私自收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