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强制拆迁需要以下这些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等。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征地拆迁需要这些程序: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相关资料等。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要以下这些资料:裁决申请书、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等。
拆迁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如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公司需要注册的材料有: 1、设立申请登记书(工商局);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
1、执行申请书,说明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债权金额、事实和理由等事项。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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