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只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只有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由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等等。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保全后,是不可以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债权进行保全的原因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务得到履行,以免在判决法律效力后,债权得不到履行,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债权在保全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债权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不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论有无查封,其它持有生效执行文书的债权人均可参与对查封标的物的分配。也就是说,保全在先的债权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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