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等。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公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一般情况下,由享有房屋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凭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即可,需要提供产权证明、身份证明,户籍登记等材料。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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