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代理权就越来越受欢迎,被人们所利用。代理权是能够依据代理权进行代理,并且该行为的效力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分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经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行为人订立合同时,超越代理权限的,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在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有效。追认包括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两种情况。
(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备上诉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有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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