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二)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四)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对于购房者来说,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拒绝接收商品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时,可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
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有: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一、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二、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四、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等。
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出卖方须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有以下这些:(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交付条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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