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为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而进行的一种政府行为,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生产经营者对评估有配合采样的义务,但没有付费义务。
风险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狭义的风险管理是指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所取得的信息、结论,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进行具体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外,还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应用医学、卫生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风险、风险相关因素等的信息和看法,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决策进行的互动式沟通。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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