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A+B=A) 。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当是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公司要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公司就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进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设合并就是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3、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且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的有如下优势:(一)可以避免现金流出,对后续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若不以现金交易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三)公司合并的其他优势。
公司合并有下列条件:1.首先需要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2.合并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首先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最后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
合并是指拟改组企业与其他的拟改组企业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将资产重新整合,合并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行为。当然,合并也可能包括一部分资产的合并,一部分资产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