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后,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终止后,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2)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3)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上述合同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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