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院关于审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转让车辆并交付机动车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
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买卖拼装车、报废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时,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和受让人对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假如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过期了,新车主没有能力赔偿,因为车辆没过户权属不是新车主,没有办法上保险,那么这个情况下原车主就有可能承担
连带责任。因此,车辆转让时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
抢劫或者
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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