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1、股东如果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2、股东如果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且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可以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不启动自始没有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竞业限制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是自始就没有订立竞业限制合同,那么就不能以竞业限制来约束人。
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最长两年失效。即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相关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迟发的,经催告后仍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会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竞业限制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条款。
补充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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