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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夫债不用妻还

2022.01.06 婚姻家庭 1493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李某的丈夫在外欠了84万元,当李某和丈夫一同成为被告时,李某直喊冤:“他借钱我根本不知情,现在债权人要求我还款,我该怎么办?”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张某分6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84万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对借款数额、利息等进行约定。期间,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张某对原告所述的借款数额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李某认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2017年5月9日,二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所以不应当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当庭不能提供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且最后一笔借款发生时,二被告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其要求被告李某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认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辟谣】
丈夫去世债务必须妻子还?
真相:不是
解析:
首先应当明确债务的性质。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债务必须全部由女方承担。如果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用还了。
【提醒】
离婚时债务要如何清偿?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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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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