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内容。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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