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法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4.04.24 公司法 112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风险提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 33048

    精选解答
  • 57086443

    阅读量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