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具体义务如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单位日常管理应通过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履职奠定基础:(1)界定职责是认定严重失职的前提;(2)明确重大损害标准以避免日后有争议;(3)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严重失职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4)严重失职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不管选用组团或是自在行的游览方法,游览社仍对游览者负有安全确保职责。自助游览尽管不是组团方式的包价游览,可是游览社对参与自助游的游览者依然有安全确保职责。对也许危及游览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游览者作出实在的阐明和明晰的警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权利等。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等。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