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
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
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
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
玩忽职守罪或者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
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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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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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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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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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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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成安律师
2019.07.26
109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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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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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刘辉律师
2019.07.26
112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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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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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