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的话,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单方想要离婚,对方不同意,只能选择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一方当事人住在我国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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