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可否异地补办
2024.04.24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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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只要不是以下这些不予受理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就可以异地补办: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护照、
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 法律依据
-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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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执业23年
擅长: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律师简介
袁柏林律师,从业二十余年,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袁柏林律师专注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袁柏林律师为国内少有的房地产、投资、工程等领域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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