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标明的事项: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 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 贮存条件;七) 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仍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从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据此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强制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执行公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四)保质期。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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